摘要: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是教育工作者必须面对的两个纲领性文件,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却承担着截然不同的教育功能。课程标准是对学科课程的规范和要求,统领整个学段的学科教学;考试大纲是教育考试命题和考生备考的直接依据。厘清课程标准与考试大纲之间的关系,深刻认识课程标准与考试大纲的本质功能,无论对于深化高考改革还是深化课程改革,以及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6年10月,《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以下简称《2017年考试大纲》)正式公布。新修订的《2017年考试大纲》深入贯彻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普通高考考试内容及考试要求进行了更加突出高考特质的调整,标志着我国高考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在我国,高考历来受到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考试大纲作为高考命题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更是颇受重视。因此《2017年考试大纲》一公布便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在这些议论中,“考试大纲助长了应试教育应予以取消”“课程标准应该取代考试大纲成为高考命题的直接依据”等观点需要引起注意。这些观点的存在说明人们对中学课程标准与高考考试大纲的功能、差别,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还不够清楚。厘清课程标准与考试大纲之间的关系,深刻认识课程标准与考试大纲的本质功能,无论对深化高考改革还是深化课程改革,乃至深化整个教育改革,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都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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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标准的功能
在讨论课程标准的功能之前,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那就是什么是“课程”,什么是“课程标准”。所谓“课程”,是指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及其进程的总和,它包括学校教授的各门学科及其他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从课程开发的主体来看,可以将课程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通常所说的课程标准是指国家课程标准,它是国家对学生在某一学段的某一学科或学习领域应该学习的基础知识和应该具有的素质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一个面向全体学生的学业标准。
那么国家课程标准的作用或者功能究竟是什么?2001 年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指出:“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由于课程标准规定的是国家对学生在某个方面或领域的基本素质要求,因此,它毫无疑问地对教材编写、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和课程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是这些课程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因为无论教材编写还是课程实施,都是为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服务的,而课程评价的重点则是评价学生在这些方面或领域的表现是否达到了国家的基本要求。因此,可以说课程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学科教材编写、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的灵魂,也是整个基础教育课程的灵魂。无论教材怎样编写,教学如何设计,评价如何开展,都必须围绕这一基本素质要求服务,而不能脱离这个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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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的功能
考试大纲是什么?最新公布的《2017年考试大纲》在总纲一章中明确指出:“考试大纲是高考命题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是考试评价、复习备考的依据。”也就是说,考试大纲是考试的标准和控制命题的刚性指导文件。它具体说明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范围和考查能力层次的要求,同时还包括试卷结构、试题形式、考试时间等。考试大纲根据高考的性质和要求将课程目标“细目化”“操作化”,把课程目标的抽象原则具体化,同时表述为能被观察测量的行为,即试图用众多行为动词重新定义课程目标,这样的定义对考试命题有直接的、具体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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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标准与考试大纲的关系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发现课程标准与考试大纲既有内在的密切联系,又有明显的功能区分,无法相互取代。
3.1 课程标准是制定考试大纲的基本依据之一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对高考改革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高考改革的依据都给出了明确的定位。前者指出:“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完善国家考试科目试题库,完善统一命题和分省命题方式,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导向性和规范性。”后者同样要求高考“依据高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科学设计命题内容,增强基础性、综合性,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大纲作为高考命题的刚性规范文件,其制订自然也要“依据高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因此,课程标准是制订考试大纲的基本依据之一。课程标准的这一作用,与其目标、性质、内容和功能也是相适应的。课程标准是对全体学生预期努力目标的要求,而考试大纲则是对有升学愿望的学生的选拔要求。通过考试大纲的桥梁作用,实现了课程标准与考试试题的联系。因此考试大纲根源于课程标准,而这种根源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课程目标是制订考试大纲测量目标的基础。
测量目标的确定是开发一个考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高考对于中学教育教学具有重要的积极导向作用,高考测量目标必须与中学课程目标保持基本的协调性,因此课程目标是制订考试测量目标的基本前提。换言之,制订考试大纲测量目标是以课程目标为基础的。当然,符合高等学校的选拔需求是高考的第一考量,因此考试大纲的测量目标不会完全局限于课程目标。
第二,课程内容是确定考试内容的基础。
高考考查内容应在符合高等学校选拔需求的基础之上,从课程标准对应的课程内容中进行选择和组合。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考查,来评价、判断考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虽然高考考试内容不是课程内容的全部,也不是课程内容形式上的照搬照抄,但高考考试内容的选择必须把课程内容作为直接的基础。
第三,课程实施与评价是试题设计与编制的基础。
课程实施与评价是围绕课程目标,依据课程内容展开的,是课程开发的重要过程。高考试题的设计与编制是围绕高等学校选拔要求,基于课程实施与评价的实践实施的。中学教学、考试与评价的能力目标、内容目标都是以课程标准为基准的,高考的要求并不能作为中学教学、考试与评价的直接标准。但毋庸置疑,课程实施与评价中的内容、要求、案例,对高考试题的命制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是试题命制的重要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高考考试大纲的编写是对中学课程进行选择性再度开发的过程。
3.2 考试大纲对课程标准的落实具有促进作用
考试大纲对中学课程实施乃至课程标准的全面落实具有明显的引领作用。随着高考改革的推进,高考试题更加突出了基础性、综合性、应用性和创新性,强调能力和核心素养考查,重视学科主干知识的考查,注重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逐步摒弃了死记硬背类试题和不切实际的“虚幻”试题,体现了课程标准的理念和要求。课程标准体系构建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一体的课程目标,这些在高考试题中均得以体现,即使是在纸笔测试中难以实施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的考查,在近年来的高考试题命制中也做了大量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基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构建合理知识结构,有利于可持续终身发展的需求,考试大纲对于考试内容和要求会作出适时适度调整。例如,在语文课程标准中文学类文本和实用类文本是不同的选修系列,结果一些地区和学校急功近利,只选取其中一个系列进行教学,影响了学生语文素养的全面养成。基于这种现实和两年来的实验,《2017年考试大纲》将这两个系列均列入必考范围,这必将对中学语文教学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实践证明,通过高考试题的导向作用,可以有力地促使中学课程改革朝着体现课程理念的方向前进。因此,通过“以考促教”,考试大纲对课程标准的实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3 课程标准与考试大纲不可相互代替
如上所述,课程标准是制订考试大纲的基本依据之一,但课程标准不等于考试大纲,亦即课程标准不能代替考试大纲。在我国教育理论和实践中必须明确一点,即考试大纲在教育考试命题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由我国的课程制度和高考制度所决定的。
3.3.1 二者本质功能不同
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指导和规范整个高中教学全过程,面向全体高中学生,体现了我国对全体高中学生群体学业成就的期望,是评价合格高中学生学业成就状况的依据。而考试大纲直接服务于高考选拔,面向的是包括社会考生在内的考生群体,它着眼于高考,而非针对全体高中学生,旨在根据高等学校选拔优秀学生需求和高等教育教学的要求,指导和规范考试对考生群体进行甄别与区分。显然,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
3.3.2 二者内容和要求不同
课程标准是对课程的指导和规范,考试大纲是高考要求的具体体现,课程标准与考试大纲功能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内容和要求的不同。课程标准一般按照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的基本框架编写,考试大纲(包括考试说明)除对考查目标、考查内容、考查要求等给予详细表述外,还要对考试性质、考试对象、考试时间、考试题型及赋分等作出明确规定,而课程标准是不需要包含这些内容的。即便课程标准中的评价部分,它也是宽泛的、原则的,它面向各种评价方式——定量评价、定性评价,纸笔考试、实操测评等等,它对准的是课程目标的完成,而不是针对选拔人才的高考。
3.3.3 课程目标不一定都是可测目标
考试大纲列出的考查目标是为了测量活动而设计的,故必须是可测的。课程标准列出的课程目标是学生教育经验的达成目标,是课程实施的期望目标,并非都是可测的。例如,关于化学反应速率,《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实验)》的要求是:“知道化学反应速率的定量表示方法,通过实验测定某些化学反应的速率。”基于考试测量的可行性,考试大纲就不包括“通过实验测定某些化学反应的速率”这一要求,因为它在纸笔环境下是不可测的。因此,考试大纲中的测量目标只包括部分可测的与培养目标相应的学习成果,不可能全面地判断学生是否达到了所有所期望的教学目标。
此外,考试大纲中的每一个测量目标,都有相应的行为目标或标准,以判断考生的达成度。而在课程标准中,并不是所有培养目标都有明确的行为特征目标。例如,情感态度价值观是课程标准强调的课程目标,也是课程标准的标志之一,但是这些目标往往没有明确的行为特征目标来表征。没有明确的行为特征目标,考试就无法保证足够的效度,至少无法让人信服考试的效度。因此,这样的目标在考试大纲中很难刚性地刻画出来,只能提出弹性要求,在命题过程中创造性地开发体现。
3.3.4 课程内容不等于考试内容
首先,课程标准的内容不可能都包含在高考考试内容之中。高考的考试内容是教学内容的抽样,抽样的内容要考虑到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需求,同时也受考试时间、地点和考试形式的限制。因此,高考必须选择那些可以在纸笔测试环境下、在有限时间内能测量的内容。例如,研究性学习是课程的亮点,但是由于其注重活动性、合作性、过程性和跨学科性的特点,显然是不适宜将其列入高考考查范围的。此外,还有大量的选修内容也是不需要甚至也无法列入高考内容的。事实上,依照选修课程当初设计的初衷,这些内容是由学校实施、评价、管理。因此,考试大纲不可能包括课程标准规定的所有内容,它只是从课程标准中选取那些高考需要考而且在特定考试环境下能考的内容进行考查,故它所涉及的内容只可能是课程标准内容的子集。
其次,考试大纲列出的考查内容不仅是从课程标准中的课程内容进行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对所选择的课程内容进行必要加工处理的结果。基于考查目标本身及目标可测性的要求,考试大纲需要对课程标准中部分过于宽泛的内容进行细化,从而形成考核的具体要求。在人文社科课程、活动课程中,目标比较宽泛的现象尤为突出。例如,在高中历史课程标准中,近现代史部分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要求是“了解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史实”,这一部分内容的历史时间跨度大,历史史实繁多,表面上看是为命题留下了较大空间,但事实上这样的概括使考试命题无从下手。同时,现行各版本教材对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的选材差异很大,表述也不同,如果列为考查内容,就只能选取各个版本教材的交集内容进行考查,否则就会遇到公平性问题的挑战。面对这种问题,就需要通过考试大纲对课程标准中的内容进行细化、深化,为命题和考生复习备考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考试大纲虽然源于课程标准,但课程标准并不能替代考试大纲。考试大纲是考试命题的直接依据,也是联系考试与考生的唯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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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课程标准与考试大纲关系的意义
厘清课程标准与考试大纲的关系,在我国现代教育体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教育综合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在课程与高考边界意识模糊的当下,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尤其必要和紧迫。
4.1 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上克服应试教育问题
应试教育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忽视了课程标准与考试大纲的根本不同,用考试大纲替代课程标准,因此高中的教育教学目标只剩下了为高考服务这一条,出现了教师“考什么教什么”、学生“考什么学什么”的现象。因此,必须确立课程标准才是指导中学教育教学的纲领性文件,考试大纲是考试命题的直接依据,绝不应该在中学教学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厘清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的功能和关系,将有助于二者回归其在教育中的本真地位,从而充分发挥其分别服务于中学教学和高考选拔的基本功能,使中学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有秩序地进行教学。
4.2 有利于科学评价中学教育教学
高考成绩常常成为社会和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中学教育教学进行评价的重要乃至唯一标准。课程标准是否得到认真落实、高中生能否构建完整的知识结构、是否形成了系统的教育性经验等,往往得不到科学有效的评价。即便与课程标准相对应的、专门用于评价高中学生学业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也没有能够得到科学定位和深入开发。厘清课程标准与考试大纲的关系,将有助于课程标准的贯彻落实,有利于科学评价中学教育教学,从而为达到“合格的高校新生首先必须是合格的中学毕业生”这一要求营造重要也是基本的认知平台和外部环境。
4.3 有利于还原高考的本真
厘清课程标准与考试大纲的关系,有助于还原高考的本来面目。高考作为选拔性考试,只能让考生公平地进行“比赛”,却无法让每个学生都能考上理想的学校。考试大纲面向的是符合报考大学条件且有报考需求的考生群体,而不是像课程标准那样面向所有中学生以及中学教育教学的全过程;考试大纲指导的是考生备考而不是中学教学,考试大纲严格规范的是高考命题而不是学校课程。实际上,这足以说明高考的本真就是以服务于高等学校的人才选拔为基本功能。随着取消文理科后新高考的实施,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价值取向的独立性会越来越显著,高考的功能会越来越清晰。
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的大背景下,为了让改革的路走正走顺,我们更应该正确认识、科学对待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在学校教育教学中认真落实课程标准,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我国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在高考中严格依据考试大纲进行备考和命题,促进高考公平公正、科学选拔,促进学生可持续健康发展。
宋宝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副院长,研究员。
赵雪,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助理研究员。
原文刊载于《中国考试》2016年第12期。